中華民國公教人員福利品購買證件-2

撰寫者: 曾鼎

分類: 戰地生活

此物件共計兩式,此式為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於1990年(民國79年)1月製發,一冊可以使用三年,使用地點則為官兵福利中心。公教人員福利購買證件限本人與一配偶或直系親屬使用,須將另一使用者之照片貼於證件上提供證件上。 此物件注意事項內為文「一、本證為公教(含退休)及國軍編制外聘雇人員購買福利品之有效證件,不得轉借、塗改,否則及予收繳,通知其服務單位議處,並停止購買權二年。二、購買限購品,應主動出示購買證,由收銀員在限購欄有關品項內劃「✔」號或註記數字。三、限購品當月購買,不得預購或補購。五、如有超購、套購轉售圖利情事,任何人均可列舉事實逕向福利總處檢舉,經查證屬實,除註銷本證外,並依法究辦。六、如偽(變)造本購買證,一律以偽造文書論罪。七、離職解聘(雇)時,應將本證繳回原服務單位註銷。八、本證請妥慎保管,如有遺失,須豋報聲明作廢,並依規定向原發證單位申請補發」。證件內也針對當月各項物資的購買數量限制訂定於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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