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證為1979年(民國68年)10月製發,當時戶政人員編制在警察編制裏頭,為早期戰地政務下特有之行政編制現象;1956年7月,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成立,積極辦理戶籍登記,於連江縣政府民政科下設戶政股,各鄉公所設戶籍幹事一人,辦理戶籍相關事務,每年實施戶口校正一次並隨時辦理戶口查察。1969年10月1日,本縣依「戡亂時期台灣地區戶政改進辦法」,重新規劃戶政機構,試辦「戶警合一」,派專任戶籍員。1977年調整戶政組織,縣府民政科戶政股及各鄉公所戶政業務分別移交縣警局及各鄉警察分駐所,縣警察局設戶政課,增設主管戶政局員一人(由縣府民政科員撥編)、戶籍員一人(縣警局警員代兼課員)、臨時雇員一人(縣警局雇員撥充);各鄉設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由各分駐所所長兼),下設戶籍員一人(由各鄉公所戶籍幹事撥編);各村設戶籍登記站,置站長一人(各駐村警員兼)、登記員一人(各村幹事兼),辦理戶籍業務。1979年6
月,奉行政院核定,將戶政人員納入警察編制。1992 年11 月7
日,金馬地區戰地政務終止,縣警局戶政課裁撤,縣府民政局下設戶政課,並依地方自治有關法規成立各鄉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