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在福建省連江縣東引鄉的陸軍東引地區指揮部隊史館藏民國61年(1972)9月25日的《東湧日報》第二版,一則題為〈志願留營入營辦法頒訂
晉升眷補勛獎均有優待 有關詳細規定今日詳盡報導〉的新聞。
其報導國防部為擴大軍官、士官及士兵來源,充實基層幹部,頒於61年7月27日典試字第2642號令公布「國軍官士兵志願留營入營徵選服役辦法」,並奉行政院61年6月30日台61防字第6440號令核定。辦法規定留營人員在服役期間,除勛獎、婚姻、休假、保險等,按有關法令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優待:
一、 申報眷補。
二、 發給在學子女教育補助。
三、 發給房租補助費。
四、 保送國內外軍事校班深造。
五、 退伍後優待就學。
六、 退伍時發給退伍給予。
七、 發給同等學力證明書。
八、 服滿志願役一年,免除教育召集。
九、 給予省親假。